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恢复执行。 一、是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且经调查核实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经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是申请执行人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经调查核实依法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 恢复强制执行后,应当对债权凭证的记载事项进行
按照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成立胁从犯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胁从犯成立的主观条件。 3、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客观条件。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是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这个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 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是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的行为。 3、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使被诬陷的人受刑罚处罚的目的。但要注意错告、检举失实是不构成本罪。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凡三人以上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流窜犯罪活动的,为流窜犯罪团伙。对流窜犯罪团伙,只要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那么就按照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对于只这个抓获了流窜犯罪团伙的一部分案犯,短期内不能将全部案犯抓获归案的案件,可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据,分清罪责,对已抓获的罪犯该逮捕逮捕。 该起诉起诉、该判刑的案犯,要先行批捕、起诉、审判。那么
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区别包括。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 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
并不是所有的单位受贿行为都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本罪的故意内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故意以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以占有请托人财物的目的。在实际中,只要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经实施。 不论是事前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还是事后获取财物,均不影响主观要件的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侵害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防止损失的扩大。 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如果侵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