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
政府拖欠拆迁的钱不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政府拖欠拆迁款,是政府与被拆迁人达成了房屋征收协议,然后,政府拒不依所达成的征收协议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给私人但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个人只有国有土地可以办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不能进行抵押。 抵押时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规,法律规定,中国合法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合理合法的利用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同样要做抵押、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规
政府征地补偿林地的标准: 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有:发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围,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然后进行登记调查等等。补偿程序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然后进行协商等等。 1、发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围。 2、登记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的程序是先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具体变更程序如下: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城市房地产管
土地使用证70年是指房产证的有效期限,到期土地又成为国有财产,如想再使用,需到国土局重新补办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等。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需提交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
征地拆迁审计的方法和重点有:(一)熟悉政策,收集法规,从基础工作入手。(二)合理分组,分类整理,从审计资料源头入手。(三)理清思路,抓住重点,从细节推进入手。 审计中具体需要注重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入手: (一)熟悉政策,收集地方法律法规,从基础工作入手。目前,全国自上而下关于房屋征收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较多,对部分具体事项规定也较细,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某市城市房屋拆迁
首先是契税,一般按照出让总价的3%收取。其次如果涉及占用了耕地还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最后是日常使用过程中还有土地使用税(每年缴纳)。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拆迁实施程序和估价方式不够规范。 2、工作经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 3、拆迁安置不及时导致拆迁成本和不稳定因素增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如下: 1、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2、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 3、订立合同: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备案: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