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一、首先写明向哪个保险公司申请。 二、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我叫xxx年龄xx岁,所在学校xxx或者单位xxx。 三、写明事故的经过。现因在哪里发生的什么事情导致受伤,现已痊愈。在医院期间花费医药费多少元。 四、写明办理的险种、保险单号以及理赔的要求。因我办理贵司保险,(保险单号XXXX,保险名XXXX)特提出理赔申请,望予以接纳办理。 五、最后写明申请人以及申请日
一、首先写明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写明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方以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公司的出资总额为人民不多少元整。 三、写明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如,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四、写明事务执行。共同
民法总则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法律依据】
一、首先写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写明诉讼请求。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内容。 三、写明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
人身保险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生效: 一、主体必须合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内容必须合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三、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以欺诈、
需要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
一、首先写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二、写明诉讼请求。如,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三、写明事实和理由。如与被告在什么时候怎么认识的,什么时候登记结婚;由于什么原因双方感情逐渐淡薄,最后彻底破裂,于什么时候离婚或提出离婚;现因某项财产分割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提起上诉,要求重新进行什么方式的分割。 四、写明向
商标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按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3
实施不安抗辩权有下列法律义务: 一、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
任意撤销权有如下限制: 1.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 3.如果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 4.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
刑事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