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不可交易有三类: 一、纯粹不能买卖的(无证、法院查封、拆迁范围、已抵押、与学校教学区不能分割),其中法院查封的房子纠纷危害最大,因为被查封的房产大多数是经济纠纷。 二、夫妻双方仅一方同意出售或离异后产权判决不清晰。 三、同一居所人员未能具结(如继承房屋的所有继承人、子女的父母是产权人,子女未经过父母同意就出售房屋)。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
购房误区: 一、只关心房价。 二、不了解小区物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
下列情况可以撤销: 1.房屋因质量或结构问题、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2.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3.因售房单位的责任,超过约定期限1年内未办理登记。 4.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无力偿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5.售房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具体房屋信息录入错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
下列情况可以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的。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
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销售程序的一个环节,需缴纳订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1.注意各种收房资料是否齐备。购房者到现场收房时,必须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以下文件:《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房屋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关于住房面积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的报告。 2.看交房日期是否逾期。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 3.先验房再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
有下列风险: 1.零首付相当于走不正当程序来提前套出银行的钱,如果中途买卖双方出现分歧争议的话,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户型、朝向不怎么好的房源才拿出来“零首付”。 3.零首开发商垫首付给予的还款期限基本在1—2年内。在这期间,购房者既要为首付款攒钱,还得还房贷,压力肯定比只还房贷的购房者要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就是承租人放弃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62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
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要分情况判断: 1.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个人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承担了在银行的所有贷款,另一方对此房屋买卖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贡献,属于一方财产。 2.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买房,但是房产证却是结婚之后才办理下来,这样的房子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 3.如果婚前双方都出资了,且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
有下列风险: 1.集资房买卖可能无法办理房产证。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2.集资房有一段过渡期才可以买卖。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
不受限购限制。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