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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属于自愿登记吗

房产纠纷 2023-04-15 10:17 标签: 自愿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属于自愿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是属处愿登记,而且法律强制性要求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

1、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

2、领取《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同时填写该表;

3、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

4、领取相关文件,包括购房合同等;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

7、领取不动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谢菊芳律师

谢菊芳律师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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