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源于身份,无需向村集体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二个条件与第三个条件均为限制滥用宅基地资源而设。综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限制取得条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集体居住功能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022-11-19 09:18
不动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而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并不是“物”,所以土地使用权是不能算是不动产。
2022-08-10 16:31
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以物权的产权归属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2-08-10 16:31
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以物权的产权归属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4-12-17 10:56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来产生,其消灭一般是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等原因。
2024-05-14 14:04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是指,虽然权利登记证仍是出售人的不动产,但是买受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不得再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继续执行。
民法典规定承认并保护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