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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 2024-02-01 14:46 标签: 复议前置

行政诉讼中,复议前置是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一些需要复议前置的情形:

1、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决定不满意,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满意,也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满意,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确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确权决定不满意,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5、其他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满意,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也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周晖律师

周晖律师

天津天循律师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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