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离婚偷拍材料,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婚姻家庭 2024-06-28 16:26 标签: 诉讼证据

离婚偷拍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偷拍材料往往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获得的,可能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因此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收集证据,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例如聘请律师协助收集,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这样可以确保您所收集的证据具备法律效力,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贺元帅律师

贺元帅律师

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精选法律百科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