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偷拍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偷拍材料往往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获得的,可能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因此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收集证据,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例如聘请律师协助收集,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这样可以确保您所收集的证据具备法律效力,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6-01-26 1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离婚诉讼应由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法院管辖。若原告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6-01-26 14:27
2026-01-26 14:18
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男方)可主张赔偿:
重婚:女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与他人同居:女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常需证据证明长期同居关系)。
普通出轨(如短暂婚外情)不构成法定赔偿事由。
2026-01-26 08:45
婚前隐瞒精神病一般不能直接要求赔偿,但可能通过撤销婚姻或离婚程序间接获得权益保障。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能直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仅限于以下五种: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需达到与前述行为相当的严重程度)。
隐瞒精神病本身不属于法定损害赔偿事由,因此不能直接以此为由索赔。
2026-01-24 15:55
离婚后若一方不履行协议,需根据协议性质选择法律途径维权。若为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需先起诉要求履行;若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