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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不起诉的可能

刑事辩护 2024-06-28 10:04 标签: 不起诉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被监视居住的人一定会被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些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案件符合上述不起诉的情形之一,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监视居住并不等同于一定会被起诉,还是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黄崇浩律师

黄崇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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