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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又假释可以同时进行吗

刑事辩护 2024-07-24 09:10 标签: 减刑 假释

减刑和假释不可以同时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减刑和假释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执行变更方式。减刑是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期间,由于其表现良好或立功,而减少其应执行的刑期。而假释则是在犯罪分子执行了一定刑期后,如果其表现良好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在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前释放。

这两种方式都是对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的良好表现的奖励,但它们是不同的制度,不能同时进行。一般来说,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已经获得了减刑,那么在其减刑后的刑期内,如果符合条件,仍然可以申请假释。但是,不能在同一时间内既获得减刑又获得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韦方欣律师

韦方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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