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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过追诉期的怎么处理

刑事辩护 2024-08-15 09:09 标签: 公安机关 追诉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超出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公安机关通常将不会再采取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追诉时效并非简单地意味着置犯罪行为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外。
实际上,它是指由法律所具体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实施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有义务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假若超过了该期限,那么后续即不再进行刑事责任方面的追究。
然而,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即便已经过去了二十年,只要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追诉,仍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期限后,司法机关将不再进行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但如若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追诉的,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后方能启动相关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徐梦婷律师

徐梦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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