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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独立作为原告吗

公司法务 2024-10-18 08:39 标签: 分公司

分公司可以独立作为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这表明,分公司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因此可以作为原告参与民事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公司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符合作为原告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夏尔琪律师

夏尔琪律师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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