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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法务 2026-01-06 16:05 标签: 法人 公司 责任

结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原则上由总公司承担。

一、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归属总公司,债务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的分配规则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首先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

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分公司无独立法律行为能力

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不能独立申请破产或申报债权;

分公司注销时无须单独清算,债权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接(《公司法》第十四条)。

二、例外情形与注意事项

冒用分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若未依法登记为分公司却冒用分公司名义开展活动,总公司可能被责令整改、取缔或面临罚款(《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连带风险

分公司若因经营行为导致侵权或债务纠纷,总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如税务、劳动纠纷)可能直接追溯至总公司。

三、总结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有民事行为后果最终由总公司兜底。企业在设立分公司时需严格依法登记,并加强对分公司的合规管理,避免因分公司的违规行为牵连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珺律师

孙珺律师

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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