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之际,其并不具备优先受偿权,而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通常是具有担保效力的债权。
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若人民法院裁定代位权确实成立,则应由债务人的相对方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待债权人确认收讫履行款项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其相对方之间所涉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会自动终止。
倘若债务人享有的对相对方的债权或与该债权密切相关的从属权利已经遭受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或者债务人陷入破产境地,那么依法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6-09-04 11:39
2026-09-04 11:29
2026-08-31 09:28
2026-08-31 09:07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08-30 15:19
如果仅在单独标注“经手人”的位置签字,你的身份仅为本次借贷交易的经办人、见证人,作用是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不属于借款的债务人也不属于担保人,不需要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还款义务仅属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借款人,经手人未作出承担债务或担保的意思表示,无需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