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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写房子归女儿有效吗

婚姻家庭 2025-01-02 14:06 标签: 离婚协议书 房产 归属

离婚协议书中写房子归女儿是有效的,但具体效力取决于协议的签订和离婚手续的办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包括将房产归女儿所有的条款,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产赠予给子女的条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份赠与协议。只要这份赠与协议在签订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那么这份赠与协议就是有效的。赠与的房产,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行使该权利;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有法定代表人代管。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女儿的条款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那么这份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可能无效。此外,如果离婚协议中未对房产的过户、交付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导致后续产生纠纷。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中写房子归女儿是有效的,但前提是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如果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王丹律师

王丹律师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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