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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不认为侵犯专利权的

知识产权 2025-01-15 14:00 标签: 侵犯专利权 不认为 行为
一、专利权用尽

当专利产品被合法售出后,购买者对该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不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因为专利权人已经通过销售行为获得了其专利权的经济回报,因此无权再限制购买者对产品的后续使用。这一原则被称为“专利权用尽”。

二、过境交通工具的临时使用

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如飞机、轮船等)在临时进入我国领土、领海或领空时,为了其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这是因为这些交通工具只是暂时在我国境内,且其使用专利的行为并未对我国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三、科研和实验使用

为了进行科学研究、实验或改进技术而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这种使用通常是为了验证专利的有效性、探索新的技术路径或改进现有技术,对于推动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法律允许在科研和实验过程中使用专利,而不视为侵权。

四、政府审批所需信息的提供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通常发生在政府审批过程中,如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审批,其中可能涉及到专利技术的使用。只要相关行为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开始,并且后续使用仅限于原有范围,就不构成侵权。

五、其他合法使用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合法使用专利的行为,如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使用专利、在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专利等。这些行为都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专利权人的明确授权而进行的,因此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专利权用尽、过境交通工具的临时使用、科研和实验使用、政府审批所需信息的提供以及其他合法使用等。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认可和保护,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也应合理行使自己的专利权,避免过度限制他人的合法使用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邹敏律师

邹敏律师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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