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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谁承担

债权债务 2025-02-15 08:41 标签: 财产保全 担保保险费

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了提供担保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最终的判决结果来决定这些费用的承担方。

败诉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保全的费用(包括担保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如果申请人胜诉,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明确要求败诉方承担这些费用。

申请人先行垫付:尽管最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先行垫付担保保险费。如果申请人败诉,则可能无法从对方获得该费用的补偿。

特殊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不同的裁决,例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认为有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能会对费用的承担作出调整。

行动建议

提前准备资金:申请人应当准备好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财产保全的担保保险费,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保留相关凭证:申请人应妥善保存与财产保全相关的所有费用凭证,以便在胜诉后向败诉方主张赔偿。

咨询专业律师:对于复杂的案件,建议申请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费用承担规则,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吴尚云律师

吴尚云律师

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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