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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工资走劳动仲裁能赔多少

劳动工伤 2025-02-22 14:17 标签: 不发工资 劳动仲裁 赔多少

当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时,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不仅可以要求补发工资,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并在特定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及承担其他相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情况如下:

一、补发工资

仲裁机构通常会裁决公司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的基础。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各种劳动报酬形式。

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前提条件:此赔偿金的支付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

四、其他可能的赔偿

社保补缴: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因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产生实际损失(如信用卡逾期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且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仲裁机构可能会酌情裁决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五、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

准备证据:劳动者需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银行工资流水明细等工作证明及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

提交申请: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详细写明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审理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后,将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可能的赔偿等。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面临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情况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途径,积极收集证据并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陈林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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