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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口供该如何获取

刑事辩护 2025-03-11 16:19 标签: 洗钱罪 口供 如何获取
洗钱罪口供获取的核心结论

洗钱罪的口供需通过合法讯问程序获取,重点围绕资金转移路径、主观明知、与上游犯罪关联等核心要素展开。口供必须与其他客观证据(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可能因“孤证不定案”规则被排除。以下是法律依据和实务操作要点。

一、洗钱罪口供获取的法定程序1. 讯问主体与程序合法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讯问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首次讯问需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手段。

操作要点

同步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洗钱案件,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核对笔录签字:讯问笔录需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记载“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等字样。

2. 口供核心内容

洗钱罪口供需重点围绕以下要素展开:

主观明知:是否明知资金来源于毒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七类上游犯罪(《刑法》第191条);

示例:嫌疑人承认“知道这笔钱是某领导受贿所得,仍帮其通过虚拟货币洗白”。

资金操作路径:如何通过转账、投资、虚构交易等手段掩饰资金来源(如提供虚假合同、拆分资金、跨境转移等);

与上游犯罪关联:是否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共谋或长期配合(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二、口供补强与证据关联规则1. 禁止“孤证定案”

法律风险:仅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法》第55条)。

补强证据类型

资金流水:银行转账记录、加密货币交易记录(需调取交易所后台数据);

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洗钱”“走账”“处理黑钱”等关键词;

证人证言:同案犯、财务人员、亲属等证实资金操作细节;

上游犯罪证据:如贪污案判决书、毒品犯罪扣押清单等。

2. 翻供应对策略

同步录音录像:通过比对录像与笔录,证明口供真实性;

细节印证:要求嫌疑人描述具体洗钱步骤(如某笔资金转入的账户、时间、金额),与客观证据匹配;

矛盾点突破:若嫌疑人翻供称“不知资金性质”,可通过过往职业(如银行职员)、交易异常性(如频繁大额转账无合理理由)反证其“明知”。

三、特殊情形与法律红线1. “自洗钱”案件的特殊性

法律变化: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上游犯罪本犯自行洗钱)入罪,需注意:

上游犯罪本犯的口供需单独记录洗钱行为,避免与上游犯罪事实混同;

若上游犯罪未判决,仍可独立追究洗钱罪责任(《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

2. 排除非法口供的情形

以下情形获取的口供无效(《刑事诉讼法》第56条): 

通过殴打、违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获取;

以“不追究家属责任”等引诱、欺骗手段获取;

未保障犯罪嫌疑人饮食、必要休息时间(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

四、实务建议

提前制定讯问提纲:针对资金流向、主观认知设计开放性问题和细节追问点(如“你为何用他人身份证开设账户?”)。

交叉比对多人口供:对同案犯、上下游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比对,锁定矛盾点与一致性事实。

借助技术手段:通过电子数据鉴定(如恢复删除的聊天记录)、资金穿透分析工具(如反洗钱系统)辅助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

提示:洗钱罪口供获取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针对证据薄弱环节制定质证方案,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口供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王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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