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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有哪些情况

债权债务 2025-09-04 09:22 标签: 借款 合同 成立 未生效 情况

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借款合同未满足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若合同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如“项目竣工验收后借款生效”),则在条件未成就前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8条,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若合同约定“自某年某月某日起生效”,则期限届至前合同不生效。例如约定“本合同自2026年1月1日生效”。

二、需审批或登记的合同未履行程序

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经审批、登记等程序方可生效(例如涉外借款合同需外汇管理局备案),在程序完成前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示例:企业向境外机构借款未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的,合同效力处于未生效状态。

三、自然人借款合同未实际交付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需以实际交付借款为生效要件。具体情形包括: 

未完成资金交付

现金借款:未实际交付现金;

转账借款:资金未到达借款人账户;

票据交付:借款人未取得票据权利。

其他交付方式未履行

如授权资金账户支配权但未实际转移控制权,或约定其他交付方式但未完成。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明确自然人借款合同需实际履行交付义务方可生效。

实务风险提示

合同效力争议:借款未交付前,出借人无权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举证责任:出借人需保留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证明已履行交付义务;

及时补正:对需审批的合同,应尽快完成程序以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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