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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护当庭拒绝辩护如何处理

刑事辩护 2025-09-24 16:58 标签: 被告 辩护 拒绝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时,法院将根据辩护剩余情况案件性质采取差异化处理措施,可能引发休庭、另案处理或继续审理等程序变动。

具体处理规则(分情形处理)一、普通案件(非法律援助案件)

首次拒绝辩护

若被告人仅委托1名辩护人,或同时拒绝全部辩护人:

→ 宣布休庭并给予7日准备期,被告人可自行委托新辩护人

→ 准备期计入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若被告人委托2名辩护人且仅拒绝其中1人:

→ 庭审可继续审理(剩余辩护人仍可履职)

二次拒绝辩护

拒绝后不委托新辩护人的:

→ 视为放弃辩护权,由其自行辩护

→ 庭审继续进行

二、强制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案件)

首次拒绝法律援助辩护

法院须暂停审理

由法律援助机构重新指派辩护人

二次拒绝新指派的辩护人

法院不予准许拒绝请求

必须接受指定辩护人继续诉讼

多被告人案件特殊规则

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

拒绝后无辩护人的:

→ 可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

→ 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程序继续推进

整体程序协调

分案裁定需在3日内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7条)

辩护人主动拒绝辩护

当庭提出解除委托

法院应当准许解除

是否休庭参照被告人拒绝辩护规则处理

实务操作要点

证据固定要求

法庭应制作拒绝辩护笔录,由被告人签字确认

法律援助案件需同步通知指派机构(24小时内书面通知)

程序衔接节点

重新开庭时应再次核对辩护人身份

分案审理的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周继文律师

周继文律师

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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