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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判定标准

知识产权 2025-10-24 11:59 标签: 恶意抢注商标 判定标准
核心判定要件(需同时满足)

主观恶意要件

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需举证:①行业交流记录;②参展证明;③电商平台销售数据)

具有不正当目的(典型情形:①囤积商标待价而沽;②胁迫原使用者高价回购;③干扰竞争对手经营)

客观行为要件

注册申请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2025年新规:字形/读音/含义任一要素相似度≥60%)

抢注时间节点(在先商标需满足:①持续使用满1年;②在特定领域知名度排名前20)

特殊情形认定

跨类抢注:驰名商标可跨全类保护(需提供近3年广告投入证明,年均≥500万元)

域名抢注: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中文域名(如「华为.手机」)可直接推定恶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朱伟华律师

朱伟华律师

广东卫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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