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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不被认可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25-12-12 16:11 标签: 婚前 协议 不被认可

婚前协议若未被认可,需首先确认其法律效力。有效的婚前协议可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主张权益;若协议无效,需根据具体情形依法重新主张权利或索赔。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一、确认婚前协议效力——解决争议的前提

有效协议的核心要件

自愿性:双方签署时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需举证证明签署过程合法);

内容合法:涉及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事项,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如禁止生育、离婚自由等);

形式合规: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涉及重大财产建议公证(非强制但可增强证明力)。

协议无效的常见情形

约定“出轨方净身出户”“禁止离婚”等违反公序良俗条款(《民法典》第153条);

一方被胁迫签署且无法举证真实意愿;

处分他人财产或虚构财产归属。

二、协议有效但对方不认可——证据收集与维权路径

协商优先

出示协议原件,说明条款合法性及法律后果;

通过亲友、律师等第三方调解,降低对抗性。

诉讼主张执行

关键证据

▶ 协议原件(电子协议需公证真实性);

▶ 签署过程的录音/录像、见证人证言;

▶ 财产证明(房产证、银行流水等)印证协议履行状况。

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依约定分割财产或履行其他义务(《民法典》第1065条)。

三、协议本身无效——重新主张权益的替代方案

财产争议处理

婚前协议无效的,按法定共同财产制处理(《民法典》第1062条);

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可主张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1092条)。

索赔情形

若协议无效系因对方欺诈、胁迫,可起诉索赔损失(如因信赖协议造成的财产损失);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对方过错重大(如恶意虚构债务)。

四、风险规避建议

签署前审查:委托律师审核协议条款,避免无效风险;

全程留痕:签署时同步录像,要求见证人签字;

及时公证:涉及不动产、股权等大额财产分割的,公证可强化证明力(《公证法》第36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财产约定争议处理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邢亚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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