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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和债务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债权债务 2026-01-13 09:59 标签: 保证人 债务人 同一人

法律逻辑矛盾

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若债务人与保证人同一,则意味着债务人需“自己担保自己”,显然违背保证制度的设立目的。

实际操作障碍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代其清偿。若两者为同一人,则保证责任与债务人责任完全混同,债权人无法通过保证制度获得额外保障。

例外情形说明

债务人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以自身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抵押权),但这属于“物的担保”而非“人的保证”,与保证人制度性质不同。

实务建议:

债权人应要求独立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并审查其资信能力;

债务人若需增强信用,可选择以自有财产设立抵押或质押担保,而非以自身名义充当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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