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需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法定必须缴纳的保证金仅限四类(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已被国务院明文取消。
一、必须缴纳的法定保证金以下四类保证金为依法设立且实践中普遍存在:
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
比例限制: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作用:防止投标人随意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
履约保证金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
比例限制: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可通过银行保函替代现金。
退还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7条
比例限制:预留比例上限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退还条件: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返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法律依据:各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细则。
差异化缴存:信用良好的企业可减免,存在欠薪记录的企业需提高比例。
二、禁止收取的保证金类型取消一切非法定保证金:如“信誉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均不得收取。
推行保函替代: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形式代替现金保证金,减轻资金压力。
三、实务操作要点合同审查:签署工程合同时,需明确保证金的类型、金额、退还条件及违约责任。
政策合规:若遭遇额外保证金要求(如“履约担保金”),可援引国务院文件拒绝缴纳。
争议处理:保证金逾期未退还的,可要求收取方支付违约金或通过诉讼维权。
建议: 工程参与方应在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保证金条款符合法律要求,避免资金被不合理占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026-01-09 15:06
2025-07-25 13:58
工程转包合同整体无效时,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条款)或结算清理条款可能独立有效,但涉及转包行为本身的条款(如工程转包义务)因违法而无效。具体需结合条款性质及法律规则综合判断。
一、合同整体无效的核心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791条,工程转包合同若违反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则自始无效。例如: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
肢解后分包,或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主体结构施工非承包人完成等。
无效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原则上无需继续履行,但需处理已施工部分的后续责任(如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
二、无效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效力分析
尽管合同整体无效,但以下条款可能单独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法院)的效力。
例外:若争议条款本身违法(如约定排除法定管辖),则无效。
结算清理条款
若合同已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质量验收标准等,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793条,依据合同条款处理折价补偿或赔偿责任。
独立存在的技术性条款
如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非核心义务条款,若与转包行为无直接关联,可能被认定有效。
三、绝对无效的条款类型
转包义务条款
要求承包人转包全部工程、分包主体结构等条款,因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违法责任规避条款
如约定“转包行为后果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因排除承包人法定义务而无效。
涉及资质挂靠或再转包的条款
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允许再转包的条款,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无效。
2025-04-17 16:57
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甲方)拒绝结算或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施工方)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结算并支付款项。具体需结合合同关系、证据情况及法律程序处理。
2025-04-17 16:57
工程未结算时,若施工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当事人(如发包方、实际施工人等)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需满足起诉条件和程序要求。
2025-04-09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