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手机即时通信的通信信息属于法定的电子数据范畴,借钱相关的聊天记录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要求。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符合要求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明证据使用。法规
二、聊天记录被法院采信需要满足的条件聊天记录虽然具备证据资格,但只有符合以下要求才能被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真实性要求:聊天记录必须完整未篡改,需保留原始存储载体(比如存有聊天记录的原始手机),同时能够明确证明聊天双方就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即能确认对方是借款人、你是出借人)。
关联性要求:聊天记录内容必须清晰体现借贷核心事实,需要能明确反映出借款的合意,最好能体现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约定等关键信息;如果内容模糊无法体现借贷关系,很难单独发挥证明作用。
合法性要求:聊天记录的获取方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获取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
三、实操建议优先补充其他证据佐证:不建议仅依靠聊天记录主张权利,应当尽可能留存转账凭证(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均可)、催款记录等其他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如果证据不足,对方提出抗辩后你需要进一步举证,多份证据互相印证才能更好保障你的权益。法规
规范保存证据: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不要清理聊天缓存,开庭时需要携带原始载体供法院核对;提交给法院时,标注清楚聊天双方身份、聊天时间,按要求整理提交即可。
提前固定身份信息:如果聊天备注、昵称不是对方本名,要提前准备证据证明聊天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就是借款人,比如可以调取账号实名认证信息、提供知情人员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6-08-31 09:28
2026-08-31 09:07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08-30 15:19
如果仅在单独标注“经手人”的位置签字,你的身份仅为本次借贷交易的经办人、见证人,作用是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不属于借款的债务人也不属于担保人,不需要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还款义务仅属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借款人,经手人未作出承担债务或担保的意思表示,无需履行还款义务。
2026-08-30 14:15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08-30 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