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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哪些事由的婚姻是能够撤销的

婚姻家庭 2026-06-29 08:42 标签: 事由 婚姻 撤销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律规定,仅存在两种法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具体如下:

一、因胁迫缔结的婚姻

通常所说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符合该情形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二、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缔结的婚姻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该事由要求患病一方存在婚前隐瞒的过错,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病情,另一方仍然自愿结婚的,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重要法律提示

行使期限要求:请求撤销婚姻的一年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超过该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永久消灭,婚姻将一直合法有效。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产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优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田建平律师

田建平律师

天津中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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