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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已成立

债权债务 2026-07-02 10:45 标签: 判定 借贷关系 成立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不同类型借贷关系的成立判断(一)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双方有借款的合意(比如借条、借款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双方约定借款的证据)之外,还必须完成实际的资金交付,借贷关系才成立,具体的成立节点按交付方式判断:

现金交付:借款人实际收到现金时成立

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成立

票据交付: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成立

授权账户支配:借款人实际取得对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时成立

其他约定方式:出借人按约定实际完成提供借款的义务时成立

如果仅有借条等借款合意证据,没有实际交付资金的凭证,无法认定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包括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这类借贷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项达成真实的合意(比如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有完整的借款沟通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自合意达成时即成立,不实际完成资金交付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仅涉及后续合同履行的问题。如果一方已经签字盖章确认借款,出借人未实际出借款项的,仅属于出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借款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不影响借贷关系本身已经成立的认定。

(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借贷

这类借贷关系需要金融机构具备法定放贷资质,借贷双方签订书面贷款合同后,合同一般自签字盖章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实操维权建议

如果需要证明借贷关系已经成立,需要提前准备好两类核心证据:

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约定

证明资金交付的证据:转账记录、取款记录、签收的现金收条、票据交付记录等,证明出借人已经实际提供了借款,完成了合同成立的要件

如果缺少对应证据,可能会因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导致出借人无法主张借款人还款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员恒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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