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则,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核心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您是在对方虚构岗位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手段下,或者第三方实施欺诈且对方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违背您真实意愿的合作合同,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简单来说:这份合同本身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您依法撤销前它是有效的,但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对方还利用您急于找工作的危困状态、缺乏求职相关经验的判断能力,让合同内容明显不公平,您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您本来是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用合作合同掩盖劳动关系,您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对方收取您的任何费用(押金、培训费、服务费等)都应当返还给您,如果给您造成了其他损失(比如交通、误工损失),您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三、具体维权建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好您签订的合作合同原件、和对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对方的宣传招工信息、您缴纳费用的转账记录等,这些都是证明欺诈存在的核心证据。
优先尝试协商退款:先和对方协商,明确告知对方欺诈签订的合同可撤销,要求对方全额退款,协商过程可以继续录音留存证据。
及时通过官方渠道维权:
如果对方涉嫌以招聘为名骗取费用,您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对方可能涉嫌诈骗;
如果属于劳动领域的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如果协商、投诉无法解决,您可以尽快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定申请仲裁,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费用,需要注意:撤销权需要您在知道欺诈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会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026-07-17 1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和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无效合同的返还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7-16 15:37
合同未生效但一方已经实际履行的,法律后果需要根据履行的具体情况和对方的接受程度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一、核心法律结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则,若接受履行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实际履行,会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会从“未生效”转为“已生效”,双方需要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只要实际履行的内容满足: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履行行为对应的合同关系就合法有效。
2026-07-15 15:51
针对采购人能否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问题,需要区分普通民事采购和政府采购两种场景分别判断:
一、普通民事采购场景:依法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同时只要签订合同符合以下条件即为有效:
分公司已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缔约能力;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7-15 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如果您和对方已经签订了退股结算协议,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026-07-14 16:35
如果合同整体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仅在最后一页盖章,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整体的法律效力,但会存在特定法律风险,需要分情况判断。
一、对应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在合同每一页都盖章,只要最后一页的盖章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