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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给予是否能撤销

婚姻家庭 2021-12-04 08:59 标签: 离婚协议

一、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给予是否能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给予,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签订离婚协议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

3、子女抚养和教育;

4、财产处理(婚前婚后);

5、住房的归属;

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

7、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胡文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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