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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公司法务 2022-08-03 09:47 标签: 股权质押

一、质押股权是否承担债务

股东以股票质押为债务担保的,以质押股权的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质押人是第三人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有哪些影响

1、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2、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王付强律师

王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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