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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合同纠纷 2022-11-24 10:41 标签: 买卖合同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民法典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有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对于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适用的

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买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风险负担规则在违约情形下的适用受领迟延时的风险转移。风险负担又称“危险负担”、“风险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所承担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姜伟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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