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后,关于“离婚问题”,当事人已无权对其再次提出诉讼。 协议离婚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已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领取了离婚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当事人双方公开、明确表达意愿为基础,向民政部门申请并获取离婚证书的行为是具有不可逆性的。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已被划定为申请离婚登记时不可或缺的法定资料,故此,我国相关的刑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认可口头形式的离婚协议之有效性。
在收养继子女方面,并未设定年龄上限的严格规定。
父母向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养护和教育照料是国家依法规定之义务,这一责任不可通过任何方式予以解除或者放弃,所以在离婚协议中设立免除支付抚养费用的条款,无疑是对法定权益的严重侵犯,因而这一条款并不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
在特定情况下,相关协议可以依法进行撤销处理。这里所指的“意定”成年受监护人需具备年满十八岁且智力及精神状态稳定等必要条件。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享有形式上的遗嘱,那么就能够取得相应的财产继承权利。
如遇无可执行的财产状况,若其中配偶的财产系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此部分财产亦将面临被强制执行。
在离婚协议的条款中,通常不能涉及到关于继承人的规定。这是因为在离婚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问题,大部分都被认定为男女双方共有的财富,而不是某一方的私有财产。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夫妻中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有可能被判令撤销或撤回。此种情形涉及到的关键因素在于,夫妻双方需达成共识并以协商方式决定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方式。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双方并未就永久居住权达成共识,那么该条款应被视为有法律效力的存在。针对离婚这一特定场景,尽管可以在相关协议中确立财产的居住使用权,然而却无法赋予永久性居住权益。
如若住房为夫妻某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资金予以购置,且不动产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义之下,则此住房之所有权依法归属于登记人名下即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范畴之内。
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增添配偶姓名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对于某一方个人财产权益的再次明确约定,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之间共有的财富。而如果产房屋产权记载中有除配偶之外的其他人的名字,那么该人也就对这处产业拥有了相应的所有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