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是否将户口进行合并或分立是完全个人的自由选择。
自当事人完成收养程序并获得合法收养手续的那一刻起,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便宣告终结。
在夫妻双方重组家庭而无法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恰当的解决途径: 首先,当事人可以积极寻求双方的友好洽谈,试图通过合理谈判达成降低抚养费用的共识。 此外,若通过友好协商仍然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的生活状况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其无法切实履行支付抚养费用这一责任和义务。
在继承权关系确立之后,选择是否承袭产权取决于继承人自身的意愿。 若是继承人决定不欲传承家业,则需在财产处置之前,正式声明放弃继承权。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的继承将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因此,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
当配偶在后续阶段中离世之后,其名下的遗产是可以进行传承的。
若在婚姻缔结之前,有任意一方自行出资购置房屋,尽管出于特定原因使房产所有权登记于两个人之间,此种行为可被视作对另一半的无偿赠予。
在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时,若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婚姻财产分割方面的合法协议,那么便会依照此约定执行。 在这之中,任何一方所独有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来的主体。
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取决于收益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若对方无意于离婚事宜,唯一的解决途径便是申请诉讼离婚,即由有意愿离异的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相关诉状,利用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或者,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在女方消失连续满两年之际,丈夫有权提出离婚请求,然而,这仅能以诉诸人民法院的形式实现。
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因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引发争议,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均声称对子女享有抚养权利;另一种情况则是双方都表示不愿承担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