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缔结婚姻关系之日起,男女各自所得的个人收入均被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
在法律上,婚前协议确实具有规定婚后财产归属的效力。 婚前财产协议乃是一种书面形式的约定,它规定了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和之后所拥有的各项财产的归属问题,包括具体的财产清单、财产归属于何方及关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
若已确立为由某一方单独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只须让房产证上的唯一持有人进行签章便可;常见的共有两种情形,分别是该房屋属于婚姻双方婚前财产,以及在房产证上明确标注为单独所有的资产。 至于第二种情况,即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不论是房产证上只书写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亦或是任意一名当事人的名字),抑或仅写有单一配偶的名字,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因此在出售此房屋时,双方的配偶必须同时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
对于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共同资产,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在于相关不动产是否为婚前购置。 然而,即使是婚前购置的房产,只要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仍在进行房款偿还,那么这些偿还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便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明文规定,婚后房屋贷款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务的一个方面。
如果某对夫妇中的一人存在有重婚或者明知另一半已有配偶还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等不当行径并由此引发婚姻破裂的事件,那么在此情况下,未犯错的一方可向法庭提交请求书以要求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假设黄金首饰是在夫妻双方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获得的,那么这些物品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离婚过程中须经由双方协议裁决后进行公平的分割。
在恋爱过程中产生的花费,在最终分手之后能否被要求予以退还,需视具体情况来判定: 若涉及到较大金额的借贷性质财产,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尝试要求对方给予偿还;倘若这些花费属于两人共同的支出或节日赠予性质财产,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将不会得到支持和认可。
鉴于在婚前购置并单独署名的房产,在追加配偶姓名后构成了共有财产,这一行为被视作是对伴侣的无偿赠予。
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所继承或受到赠与的财产,无论继承人或受赠者仅是单一配偶或是夫妇双方,他们所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应当被资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将其赠与特定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在结婚之后,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进行自行约定归属其中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