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3、起诉时,原告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因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要根据肇事方的责任而确定,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肇事方也有利害关系,故应由法院向原告释明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肇事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通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不过,事故认定书虽然划分了责任,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对于有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一般来说,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60%,同等责任赔偿比例为40%,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为20%。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1、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这里所讲的措施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5、收缴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异地车险理赔流程适合于能够全国通赔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以下流程: 一、报案。车主首先应该做的事打电话报警,与此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明确地向车险公司说明自己所处的省份,城市,路段,方便车险公司及时派遣分公司的勘察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车辆定损。 二、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案后,会派遣离事故发生地较近的网点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查堪、定损,对车辆进行核价、核损。 三、索赔:事故结案后,就需要向车险公司提交索赔材料,投保人可以将相关理赔资料递交到该保险公司的网点,然后由网点工作人员将全部资料上传至车险理赔工作流管理系统当中。 四、理赔:理赔人员接收到材料后会开始进行审查、理算、核赔。
追尾交强险是会赔付的。交强险分为有责和无责两方面进行赔偿,有责和无责的限额不同:肇事方有责的情形下,死亡伤残最高限额是110000元、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最高限额2000元,无责死亡伤残最高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限额100元。 追尾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是由追尾方承担事故责任,但是被追尾方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不服事故认定的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不是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3、复核期限: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双方事故理赔,是先从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如司机没有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驾车,在保额内扣除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费用需车主承担,其他由保险公司100%赔偿。当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超出三者险保额后,费用由车主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违法只能在违法地或者车辆号牌核发地的交警队处理。如果是现场违法,比如直接被交警当场抓住的违法,必须在违法地处理。如果是非现场违法,比如被交通摄像头抓拍的违法,既可以在违法地处理,也可以在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处理。 处理违法时,需要到交警队办理,办理时报出车牌号,出示行驶证,驾驶证,工作人员会开出违法处罚决定书,然后拿着处罚决定书15日内去指定的银行交款就可以了。15日后不缴纳就会有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有关规定:发生死亡、伤人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未在报案交警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后,不宜进行私下调解。事故发生造成人员受轻伤后,建议去医院进行检查三日后身体无碍时进行调解;伤势较重的,建议在医疗终结后再行调解。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只是感觉身体某个部位不适,以为仅仅是软组织挫伤而已,于是简单对事故进行了“私了”。但是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伤情加重,甚至死亡。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涉嫌刑事犯罪的,双方可以对赔偿事宜进行商谈,也可以在交警主持下进行调解,争取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受害人争取合理或者更高的赔偿金额,肇事方获得对方谅解,争取酌定不起诉处理或者减轻量刑。
交通违法分两种: 一种是以抓拍为主的违法,例如超速,违规停车,不系安全带等,这样的违章只要持机动车行驶证,本人的驾驶证,到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办理。违法停车代缴有一个专门处理此事的窗口。 一种是以现场贴条,现场开据罚单的为主。前者要持条到交警队找到当时给你开条的交警,让他给开个罚款单,到银行交完钱就完事了,这样的一般是违停。而后者直接持罚款单到银行直接交罚款就可以了。 违法停车罚款只能由车辆实际驾驶人、车主或者实际管理人处理。 1、带违法处理人的驾驶证正副本原件; 2、带违法处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3、带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4、驾驶人本人前去处理。 5、处理地点为违法地交警队或者车辆登记地交警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