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包括第二顺位继承人,转继承发生的必备条件有: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能够由依法具有代位继承权的人自愿放弃的。但放弃代位继承权应当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放弃继承书上签字的就开始生效,放弃继承权合法有效,依法不能分得遗产。
父母在世不可以办理房产继承,因为继承的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与遗赠能同时分别办理,只要继承和遗赠不互相抵触即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时若无法与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到法院起诉解决遗产纠纷。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1.收购方和被收购方都是符合《公司法》依法设立,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公司。 2.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协商一致,取得收购一致意愿。 3.收购的方式方法和过程合法合规,双方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企业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一致,需要按昭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大致过程如下: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公司在注销前,应当处理公司的资产,由清算组将资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后,清偿公司债务。所以固定资产可以拍卖、变卖。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投资后未参与经营投资款一般不能要回。
请求中没有要求附随义务,还要履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都需要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附随义务。
遇到公司股东撤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丧失股东资格,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变更原股东是没有影响的,股权对外转让,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余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