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依法享有请假权利,请假需遵循用人单位制度流程,用人单位不得因试用期身份剥夺员工合法休假权。若请假遭无理拒绝或因此被违法辞退,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平等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休息休假权,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权利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权益受完整保护。 具体休假类型: 病假:凭医疗机构证明可申请,工资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 事假:用人单位可自主规定是否批准及是否扣薪,但不得禁止合理事由(如直系亲属重病、紧急事务)。 法定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依法带薪,试用期员工同等适用(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空白劳动合同通常无效,但司法实践中可能结合实际情况(如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认定部分有效或视为有效。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劳动者仍有权主张劳动报酬等权益。 空白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能事后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如降低薪资、延长工时); 劳动者在争议中举证困难,需依赖其他证据(如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证明实际约定。 对用人单位: 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签完整合同); 若合同被认定无效,仍需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工伤、社保等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如不能胜任工作)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但合同到期终止属于法定终止情形,需结合伤残等级处理 一至四级伤残(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关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至退休,合同到期不得终止。 五至六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除非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仍应维持。 七至十级伤残(轻度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需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买车定金能否退还需分情况判断: 卖方违约(如无法交车、车辆质量问题):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买方反悔:一般不可退,但有特殊约定(如无条件退款条款)或存在欺诈、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可协商或依法退还。
分居后女方挣的钱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或符合法定个人财产情形,则归女方个人所有。 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分居期间女方收入的归属需结合以下法律要点: 一、分居期间收入的一般归属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仅是婚姻状态的变化,并不等同于离婚,因此分居期间女方挣的钱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法律未明确分居期间收入独立: 我国法律未将分居期间收入自动划定为个人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即使双方分居且经济独立,分居后的收入仍可能被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二、例外情形:收入归女方个人所有 双方书面财产约定: 若分居前或分居期间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分居期间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则女方的收入可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认定为个人财产。例如,协议中明确“分居后经济独立,互不干涉财产”,法院可能支持女方主张。 法定个人财产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以下情形属于个人财产: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工伤赔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女方的财产; 女方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需结合具体证据)。 若女方收入属于上述范畴,即使分居期间取得,仍归个人所有。
夫妻分居期间购买的车辆,若无特殊约定且购车资金来源于婚内共同财产,则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若资金来源于个人财产或有书面约定,则可能属于个人财产。 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归属的判断需结合以下关键因素: 一、婚姻关系状态 分居不等于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分居期间购买的车辆,只要婚姻关系未解除,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二、购车资金来源 共同财产支付: 若购车款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如工资、共同存款等),车辆属于共同财产。 案例佐证:在“范某某诉李某某案”中,法院认定分居期间购买的车辆为共同财产,因购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支付: 若购车款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如父母指定赠与)或人身损害赔偿等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且有充分证据(如银行流水、赠与协议等),车辆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夫妻特殊约定 若双方在分居前或分居期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则按约定处理。例如,协议明确“分居期间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且购车款来源于协议约定的个人财产,车辆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个人债务催收公司在国内不具备合法地位,其经营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委托此类公司也存在安全隐患。 若催收手段违法(如暴力、骚扰、侵犯隐私),委托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若催收公司不合规经营,还存在卷款跑路、信息泄露等风险。
婚内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合法有效的,但需满足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要求。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涉及第三人(如债权人)时可能受到限制。
法院分割共同共有房产时,以公平合理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出资贡献、实际居住需求、共有关系性质(如夫妻、家庭)等因素,采取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等方式处理。若共有基础丧失(如离婚、家庭矛盾等),法院可依法强制分割。
婚后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需结合财产来源、性质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遗嘱或赠与明确归一方的财产等,可通过协议、证据材料等方式明确归属。 婚后个人财产的主要认定范围: 婚前财产 包括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存款、车辆等,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例如: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即使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出资方可凭购房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明归属。 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 因身体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因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明确归一方 如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默认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夫妻双方。若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 专用生活用品 如衣物、化妆品、个人电子设备等,因使用属性归个人所有。
再婚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需根据房产性质(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基本原则是:婚前个人房产不分割,婚后共同房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需结合贡献、过错、子女权益等因素调整。 具体分析 一、婚前个人房产 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 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即使婚后取得房产证,只要出资来源于婚前且无特别约定,仍归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房产归登记方(首付方)所有,但需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金额=共同还贷本金×(房产现值÷总购房成本)。 二、婚后共同房产 共同出资购买或登记在双方名下 原则上均等分割,可协商归一方所有并给予补偿,或直接分割产权。协商不成时,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调整比例: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等过错行为(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如承担家务、赡养老人)。 一方用婚前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 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需结合登记意图和出资证明综合判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但需满足法定条件。若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具体分析 一、离婚协议房产归属有效的条件 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需基于双方平等协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如一方被迫签字)。 内容合法合规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约定将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则实际产权仍归登记方)。 登记或履行义务 涉及房产过户的,需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仅凭协议无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例外情形:约定可能无效的情况 涉及第三人利益 若房产存在共有权人(如父母、债权人)或协议损害他人权益(如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相关约定可能被法院否定。 恶意规避法律义务 如一方在负债未清偿时通过离婚协议转移房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参见下文案例)。 未履行法定程序 仅约定但未过户的房产,产权仍以登记为准,不可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