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024-06-25 11:23
1、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并不适用于保证期间。
2、按照民法理论,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是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3、而连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2024-09-10 11:03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中断,并非一律不能中断。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2022-08-10 14:32
对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不应仅因保证人未主动提出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而对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不予审查,并直接认定保证人应当就已超过保证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我们认为,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且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故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作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约定,且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形成权,故除斥期间和保证期间亦存在本质区别。考虑到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至巨,人民法院对与保证期间有关的事实进行审理时不宜采取类似诉讼时效那样的当事人抗辩主义,而应当在向当事人释明的基础上查明与保证期间有关的基本事实。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重点查明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具体内容。
2022-08-11 14:37
人民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责任为当事人之间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作出的约定,为一种私权利,当事人有处分的权利。保证人应主动提出保证期间的抗辩,不提出抗辩,法院不主动审查。本案保证人丙公司一审、二审中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应当认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对保证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事关重大,即使保证人未提出过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法院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
2025-02-19 10:51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中断,并非一律不能中断。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