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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

法律顾问 2022-08-11 14:37 标签: 法官是否主动审查

人民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责任为当事人之间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作出的约定,为一种私权利,当事人有处分的权利。保证人应主动提出保证期间的抗辩,不提出抗辩,法院不主动审查。本案保证人丙公司一审、二审中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应当认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对保证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事关重大,即使保证人未提出过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法院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董庆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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