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能转让,但是由于人身损害属于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请求权利可以由受害人的家属享有,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可以转让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以人身继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是否能够继承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定的请求权。只要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直系亲属就自动拥有赔偿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8-24 15:59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不可以转让给别人,但可以继承。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利向致害人要求损害赔偿,法律并未赋予其他主体在各种债权中的请求权。
2021-02-27 15:24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022-08-20 11:4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2022-09-28 10:48
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和护理费等费用。其中医疗费是指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应该以所在地进行治疗的医院的诊断的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的单据或者是病历认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法医进行鉴定。误工费指的是受害人误工的日期,应该按照其实际的损害程度、恢复的情况并根据法医的鉴定或是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进行认定。
2022-08-09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