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迁安置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协调后双方未能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2-08-27 16:03
安置房选好房又签合同了,事实是不可以重选更换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2024-05-13 14:40
对拆迁安置不满意的维权:
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
2024-09-28 14:36
对拆迁安置不满意的维权:
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
2023-05-05 10:20
2024-07-24 09:36
对被征地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进行协调,如果是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来进行裁决。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4.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现阶段农民可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