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的适用情形包括: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1、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3、使用国有农用地;4、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023-05-29 13:45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除外。
2024-05-31 11:04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022-08-11 14:55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谁批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2-08-19 13:49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户主提出转用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2022-08-08 16:43
采取据传、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时需要经过院长批准。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据传、罚款以及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