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产生的原因:
(1)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中出现较为普遍的三角债状况,不少企业存在着我欠你、你欠他、他欠我的债权债务,但这些企业尚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应该允许他们提供担保,暂缓执行。
(2)一些企业虽然新产品生产了不少,但由于品种、结构不合理等产品积压,但企业信用程度较好,能找到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022-08-27 17:24
企业不良资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因企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盲目进行赊销。购货单位拿到货物后迟迟不付款,而企业财务人员责任心缺失及人员更换等原因,对货物催款不及时,导致欠款时间过长;有的连对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都搞不清楚,对方故意不认账或无力支付。成本利润不配比,存货积压或短缺。有的企业财务不掌握企业的实际发生成本,企业各部门对已发生的实际成本瞒报或缓报,对
2021-02-19 16:09
2022-08-10 15:00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担保人(保证人)的一般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主合同无效的情况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⑴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
⑵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⑶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主合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情况
5.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22-09-06 13:41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主要是:
1、前者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后者向合同相对人;
2、前者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后者适用民法和担保法;
3、前者是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后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
4、前者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后者不需要。
2022-09-05 15:15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