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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约定是不是出于当事人的合意

劳动工伤 2026-06-23 15:14 标签: 试用期 合意 当事人

试用期的约定是出于当事人的合意。
劳动法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必须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法律不加以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不能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康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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