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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的流程

刑事辩护 2026-01-08 10:13 标签: 检察院 起诉 流程

(一)审慎详尽审查案件。
在完成了谨慎细致的审查起诉环节之后,若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采取不起诉处理方式,则应着手撰写一份全面且详实的审查报告。
该报告应经由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然后再上报给主管检察长进行决定,或者交由主管检察长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与决策。
(二)行使慎重的不起诉决定权。
在不起诉的决定方面,主要由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来承担这项权力。
(三)公正公开地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对不起诉决定予以公开宣布,并通过适当方式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到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手中。
在送达过程中,应当告诫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诉讼代理人,如若对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亦可无须进行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而需不起诉的人员,应该通知他们,如对不起诉决定持有疑问,同样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
(四)做好不起诉决定的善后工作。
一旦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完毕,应当立即解除相关强制措施,撤回对涉案财产的扣押、冻结之权利,同时对是否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问题提出明确检察意见,并将建议移送给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置。
(五)报请上级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张向阳律师

张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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