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它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024-04-30 14:02
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它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022-11-21 11:12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确定选举日期;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2022-08-09 15:17
2022-08-10 10:21
县长选举不是直接选举。按照法律,县长是由县人大选举产生的。是由本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由乡一级的人民代表投票产生县长,在投票时,候选人的得票数要超过三分之二才可以担任职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022-11-19 09:16
县长选举不是直接选举。按照法律的规定,县长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在投票时,候选人的得票数要超过三分之二才可以担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