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程预付款过程中,我们惯常需要您提交以下几种资料:
首先是合同原始样本以及其复印件,它应当包括施工合同与技术交底等关键文书;
其次是用以证明被授权人员有权代理建设方履行责任的授权委托书,这份文件需要由贵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证实;
第三个要件是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包括贵司授权代理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接下来,是关于施工进程以及成功竞标的诸如报告与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这些资料应包含采购申请表、委托报告、评标报告复印件以及中标通知书原件(若有);都备齐之后,还要请您提供工程预算资源,例如审核委托项目所需要提供的预算审核书,快速采购项目中的招标控制价,磋商等其他采购项目中所需要提供的投标文件商务报价书;
最后,在申请结算款项部分,您还需要提供结算资料,包括了在申办预付款以及80%进度款阶段无需提供的结算资料,而在申请尾款或全款环节,则需要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其中包括审计备案表/审计意见书及其附件。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贵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行许可证等公司资料复印件,附带公章;如果是非初次请款,我们还会要求您提供对账单;
同时,一式三份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也是必须出示的;在支付质量保证金方面,您需要填写的材料有房屋及构筑物资产增加报告表以及增值税发票及票据粘贴单,并且由经办人签署。
值得一提的是,具体所需资料可能因为项目类型、合同条款与甲方要求的区别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提出申请之前,优先考虑咨询贵司相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士,以便获得更精确的指导。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2022-08-05 15:59
工程验收需要提供: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25-04-09 15:09
工程质量监督备案需要的资料有:
1.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2.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3.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方案、设计说明、工程变更记录);
4.工程施工合同及变更协议;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6.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安全计划);
7.工程监理报告及相关资料(监理报告、监理工程师意见书、监理日志、会议纪要)。
2025-07-30 11:5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打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如果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2025-08-14 11:24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2021-02-20 09:22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