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其他 2024-12-26 10:26 标签: 主体资格 吊销 企业法人

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
只有当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吴二林律师

吴二林律师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