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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伤待遇标准是如何的呢

劳动工伤 2024-11-26 09:59 标签: 工伤待遇

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于凌波律师

于凌波律师

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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